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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共檔案法》資訊索取申請」

如果一般民眾想獲得公共資訊,而此類資訊不在Los Angeles縣登記註冊處/縣書記處的業務服務範圍之內,則可提交《公共檔案法》資訊索取申請。

California州公共檔案法政策

《公共檔案法》資訊索取政策 - 查閱政務資訊是本州每位公民一項必要的基本權利。根據《California州公共檔案法》,祇要提交申請,且適度提供足以辨認所需記錄的描述,即可查閱和複製Los Angeles縣未免予不可披露的記錄(一份或多份)。(Los Angeles縣法典第2.170.010(a)節。)

《California州公共檔案法》載於《California州政府法典》,從第6250節開始。可查閱和複製的記錄包括任何書面材料,而無論是手寫、打字、印刷、影印、攝影以及所有任何以其他方式記載的書信或圖像,包括以電子格式提供的資訊(請參閱《政府法典》第6252(f)節和第6253.9節)。

Los Angeles縣 沒有記錄集中保存系統。 如果請求查閱和複製 無法立即提供給公眾的公共記錄 ,應當直接向主管部門、機構負責人、委員會、委員會秘書或指定人士提交申請。所有縣部門、機構、單位和委員會的清單可到本縣網站瀏覽: http://lacounty.gov

記錄可按其內容加以描述。各部門、機構、單位或委員會有責任按照索取記錄的申請中所述的條件搜尋記錄,並確定此類記錄是否由其負責。

記錄應當立即提供給公眾查閱,並在十(10)個日曆日內供公眾複製。在特殊情況下,相關部門、機構負責人、單位、委員會秘書或指定人士可發出書面通知,根據法律規定將該十(10)天期限另外延長十四(14)天以下。

複製公共記錄可能會收取費用,用於支付複製文件的直接成本,費用由縣監察審計處確定。(Los Angeles縣法典第2.170.010(a)節)

以下各項不在 《公共檔案法》資訊索取申請的範圍之內:

  • 索取出生、死亡、婚姻、房地產、統一商務法典(UCC)融資聲明、公司/企業使用名稱及退役記錄的申請
  • 索取選舉資訊的請求,包括但不限於選民登記資訊、選民投票率、選舉統計資料/報告、選區地圖等
  • 離婚記錄
  • 住屋和商業建築藍圖
  • 小學、高中和學院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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