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要在Los Angeles縣獲得結婚許可證,雙方都必須到場,並提供「身份證明」和年齡的文件(必須核實相片和年齡)。
合格身份證明包括:
所有文件都必須是英文。
如果提交使用任何其他語言的文件,必須同時提交經由認證的翻譯員翻譯的英文譯本。 譯本須經公證。
失效文件不予受理。.
條件要求的完整清單
- 雙方必須未婚。 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最終日期之前,前次的婚姻維持有效。
- 如果脫離或解除前次的婚姻關係是在最近兩年或更短時間之內發生,則必須提供書面證明。 如果最終解除婚姻關係的最終日期是在兩年之前,不必提供書面證明,但在申請結婚許可證時必須提供最終解除婚姻關係的日期。
- 如果雙方曾經申報註冊州登記同居伴侶關係,並且在最近兩年或更短時間之內終止其關係,則必須提供關係終止的證明。
- 如果終止關係在是兩年之前,不必提供書面證明但在申請結婚許可證時必須提供關係終止的日期。
- 如果已註冊州同居伴侶關係中的雙方與彼此結婚,則必須提供同居伴侶關係聲明表格的副本。
- 如果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並且符合必要的條件,則可申請加密結婚許可證。
- 代行婚禮不合法。
- 申請結婚許可證不需要提供血液測試和健康證明。
- 沒有居留或公民身份要求。
未滿18歲人士的結婚許可證
「未滿18歲」的人士必須提供經公證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以及縣高等法院核發的未成年人結婚許可令,方可獲得結婚許可證。
在押犯結婚
在押犯結婚按特別程序處理。 請撥(800) 201-8999瞭解更多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