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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歸檔要求

必須符合所有要求才能完成公司/企業使用名稱聲明的歸檔:


  • 企業東主必須簽名
    • 如果是股份公司,由公司管理人員簽名
    •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由經理或管理人員簽名
    • 如果是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簽名;如果是信託,由受託人簽名
  • 必須列出主要營業地的街道地址和縣
    • 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包括其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地址,並向州務卿和公司/組織所在州備案
  • 必須列出所有企業東主及其居住地址。
  • 根據參議院第 1467 號法案,所有公司/企業使用名稱聲明(原始、重新歸檔和新的)必須附有經過公證的身份宣誓書表格
  • 如果登記人是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縣書記員將要求一份加州州務卿簽發的打印件,表明該企業實體的當前存在和良好信譽, 不接受其他州證據
  • 已申報的聲明書副本必須每週一次並且連續四周,在Los Angeles縣法院核准的報紙上刊布。
  • 根據《商業與職業法》第 17917(a) 條,必須在提交公司/企業使用名稱聲明後 30 天內開始刊布

提交虛構的商業名稱

有關如何提交的信息,請訪問提交虛構的企業名稱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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