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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寫結婚許可證申請表之前,請閱讀下列關於更改姓名的重要資訊。 在結婚許可證核發之後,您不能更改姓名。

姓名平等法案

《2007年姓名平等法案》(第102號州眾議院法案第567章,2007年法令)賦予婚姻雙方特定權利,允許其在申請California州結婚許可證時選擇結婚之後使用的姓名,並在結婚許可證上登記該姓名。

婚姻雙方不必使用相同的姓氏,亦不必更改其姓氏。

如何更改姓名?

婚姻關係的一方或雙方可以選擇更改其中間名和/或姓氏,在結婚儀式之後使用。 申請結婚許可證的各方可以選擇在結婚許可證上登記其在結婚許可證申請表上欄位處填寫的新姓名,但提供該姓名不得出於欺詐意圖。

注意: 這項更改姓名程序祇能在縣書記處或經授權的公證人(視情形而定)核發結婚許可證時使用。

婚姻關係的各方可以選擇下列任何一種姓氏

  • 配偶的現用姓氏。
  • 配偶出生時使用的姓氏。
  • 將現用姓氏或配偶出生時使用姓氏的全部或部分字母合併為一個姓氏。
  • 將不同姓氏用連字符號合併的姓氏。

婚姻關係的各方可以選擇 下列任何一種中間名:

  • 配偶的現用姓氏。
  • 配偶出生時使用的姓氏。
  • 將現用姓氏或配偶出生時使用姓氏的全部或部分字母合併為一個姓氏。
  • 將不同姓氏用連字符號合併的姓氏。

禁止事項

  • 不能使用此程序更改您的名字。
  • 在結婚許可證核發之後,您不能對其進行修改,以增加或更改您希望在結婚之後使用的姓名。 您在結婚許可證申請表上提供的姓名將是結婚許可證/結婚證書上登記的姓名,縣書記處無權更改該姓名。
    • 如果婚姻關係的一方或雙方不想在結婚許可證上使用新姓名(第30A欄至第31C欄,視情形而定),則結婚許可證將填入兩個破折號。 在縣書記處核發結婚許可證之後,您不能修改許可證上的資訊。

使用結婚許可證

結婚許可證被多個地方、州、聯邦和民間機構採用,對於在您結婚之後可以使用何種文件來修改您在其所屬記錄上登記的姓名,這些機構分別有不同的規則和/或規定。 建議您聯絡這些機構,以核實其要求。

縣府僱員回答法律性質的問題屬於不符合規定行為。 當您在填寫結婚許可證申請表時,如涉及到您在結婚許可證申請表上提供新姓名或保留以往姓名的問題,縣府僱員無法就此為您提供建議。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如果您對是否應當在結婚許可證申請表上使用新姓名和/或《2007年姓名平等法案》對您的影響有任何問題,請 在申請結婚許可證之前洽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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